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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

1、《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》;
2、外国公司的合法开业证明(外国(地区)企业所在国家(地区)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原件,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(地区)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);
3、与外国(地区)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(原件;金融、保险、证券类企业的资信证明为该企业近三年年报);
4、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任职文件(原件;附二张登记照片);
5、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(复印件;指身份证、护照等);
6、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(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,并提交原件核对;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,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,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);
7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(原件;限外国(地区)金融、保险、海运、海运代理、航空运输类企业提交);
8、外国(地区)企业的章程及董事名单(原件;适用于外国(地区)金融、保险、证券类企业);
9、其它有关文件、证件。

提示:以上提交文(证)件如为外文,需提交中文译文文本,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或由翻译人签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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